何某在2022年5月16日驾驶摩托车经过小区时,不幸被刘某的宠物狗从单元门冲出撞倒,导致左膝严重受伤,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。面对这一意外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,何某于2024年4月2日向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刘某赔偿12万元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定,刘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者,有责任确保宠物的安全管理。因其疏忽管理,直接造成了何某的伤害,因此判决刘某需赔偿何某12万元经济损失。刘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。
案件进入二审阶段,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,尽管何某并非直接被狗咬伤,但其伤害与刘某的宠物狗突袭摩托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刘某未能履行好对宠物的监管职责,且无法证明何某在此事件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,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。最终,二审法院于8月29日作出裁决,维持原判,驳回了刘某的上诉。
此案例提醒公众,宠物饲养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,确保宠物行为不会干扰或危害他人。在公共场所,饲养者应严格看管宠物,一旦宠物造成他人损害,饲养者或管理者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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